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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5年内解决最后一批——两千国企将“政策性破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8:04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  以平等规范各类企业破产行为为宗旨的破产法草案21日提请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当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位人士透露,我国还有2000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急需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

      “这2000家国企将是破产法统一实施中的最后特例,它们大多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早该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生活非常困难。在3年到5年内这些企业将会完成‘政策性破产。”国资委破产办人士对新华社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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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届时,国有企业、外企和民营企业将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和规律运转,平等竞争,适者生存,否则都可能被重整或者被破产清算。

      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这对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是有损害的。而国家允许核销国有银行呆帐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往往导致国家财政为国有企业破产‘埋单’”,行政干预色彩很浓。”破产法草案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说。

      鉴于国企这一特殊问题,草案提出,“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应完全依照法律确定的原则执行。”

      “国企从政策性破产走向依法破产,表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最终确立。”李曙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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