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务信息30日内公布 民生大事必须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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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8:33 新华网 | |||||||||
《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开,同时在市政府公报公开。其它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网站上公开,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公开。 另外,在《办法》施行前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的政府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要在7月30日前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在8月30日前,各政府机关要编制并公开政府机关的政务信息公
何为政务信息 政务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它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让市民更方便 目前,大多数政府机关已逐步推行政务公开,通过政府公报、报纸、杂志,或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让市民了解到更多的政务信息。 而《办法》中还新增设了一种信息公开方式:政府机关应在主要办公地点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同时,政府机关应尽可能地为市民提供方便。包括编制并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将本机关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咨询和查询。 这些信息不公开 政务信息公开是一项“原则”,但也有例外,有些信息就属于需要保密的,政府部门不需要向市民提供。 它们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记者陈静杨光毅民生大事必须公开 “工作秘密”不能再成为政府部门拒绝向公民提供政务信息的挡箭牌了。政务信息不是政府部门的“私有财产”,它应该是全民共享的公共资源,政府必须向公民披露。 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政府必须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这不仅是保护了市民的知情权,更便于市民监督政府。 全市重大发展规划 “不了解就没有发言权。”市民要对政府的重大决策、规划发表自己的看法,当然首先得了解这些规划。 《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凡是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它文件;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都属于应该公开的范围。 事关民生的重大事项 如果再次发生非典等疫情,市民有权利及时、准确地了解到相关信息———这被明确写入了《办法》。 《办法》规定,对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政府机关要及时预报,并公布发生及处理情况。 此外,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也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 老百姓有权及时知晓的内容还包括: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与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有关的基本情况;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政府如何在花钱 政府是如何在花老百姓的钱,必须给大家报个清楚明白的账: 经人大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等,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市民监督。 官员职务升与降 此外,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和调整、变动,作为公仆的政府机关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变更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都是应该公开的政务信息。 而对于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公众意见。记者陈静杨光毅(来源:重庆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