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基本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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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8:47 解放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 6月22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2日分组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时提出,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工作要注意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充分体现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确保法律出台后能真正落到实处。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了上午的分组审议。与会人员认为,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传染病防治的要求。为进一步适应传染病防
有的委员提出,为控制疫情需要采取封锁等隔离措施,决定权和决定程序的规定应与宪法的相关条款相衔接。有的委员还提出,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加工、屠宰、出售、运输,其传染病预防措施应与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表述相一致。对未经检疫加工、屠宰、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应追究法律责任。有的委员还提出,草案有关一些义务和措施的规定,应体现法律的强制性,用词上应避免使用“可以”“应当”。 徐永清委员提出,草案有几处涉及军队,如预防、疫情报告等内容,但没有将武警部队包括进去。军队和武警两个概念有所区别,考虑到武警部队的实际情况,应将武警部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务院卫生部和各级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以便统一协调和有效控制。 刘振伟委员认为,防治传染病,重点在基层,除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外,还应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的有关义务,发挥他们的作用,共同防治各种传染病。王茂林委员提出,应加强中西部地区县一级政府在防治传染病方面的支持力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