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谨防3大误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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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08:50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硕强)6月21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强调,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要谨防3大误区: ———最低工资标准不等同于企业内部工资制度。企业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替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能不加区别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更不能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压低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而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根据企业生产
———加班工资等一些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主要有: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和《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低于省政府批准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定时间”和“正常劳动”有特定含义。“法定时间”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生育、节育、年休、工伤、职业病、直系亲属死亡等原因,按国家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时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