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丹东水利局副局长刘景春因受贿被判刑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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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16:40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23日电 原辽宁省丹东市水利局副局长刘景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追缴刘景春受贿所得赃款337800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据丹东日报报道,法院审理查明,从1993年至2001年间,刘景春在先后担任辽宁丹东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宽甸满族自治县副县长及丹东市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建规划建设工作、县政府劳动服务公司和丹东市水利局建设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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