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文物建筑使用者作出十项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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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3日16:4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 (记者李杨、岳瑞芳)20日凌晨北京护国寺发生火灾西配殿被部分焚毁,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北京市文物局23日向全市文物建筑使用者发出公开信,要求文物建筑使用者必须履行10项责任。 这10项责任是:一、根据古建特点,做好文物的修缮、维护和保养工作;二、不得在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不得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堂进行生产、生活
据北京市文物局介绍,北京现存不可移动文物3500项,其中区(县)级、市级和国家级的文物保护单位1000项,未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普查登记项目2500项。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古建筑60%被单位和居民不合理使用。液化气的引入、大功率电器的使用、取暖做饭的炉火、无铁管保护的电线等火险隐患时刻威胁着古建筑的安全。 记者了解到,护国寺被烧毁的古殿属西城区文物普查项目,失火原因为变电箱走火。古殿自1975年起被用作服装车间,1996年开始由厂桥街道联社企业北京市华海公司使用。2003年2月,该公司将20日发生火灾的护国寺11号院租给下岗职工连某的爱人张某,签订租赁合同至今。 北京市文物局在公开信中坦承,北京古建筑损毁现象绝非个例。一些单位重经济效益,轻保护管理;重开发利用,轻维护保养。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有令不行,有章不循,人为造成一些安全隐患,威胁文物安全。 据了解,北京市公安局、旅游局、宗教局和文物局从3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组织开展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而护国寺发生火灾之时正处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过程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