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受托草拟考试法(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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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3:25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肖玉)昨日,记者从西南政法大学有关方面获悉,该校受国家教育部、国家考试中心和重庆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委托,负责纳入2004年教育部立法规划的《国家教育考试法》的调查、研究和草拟工作。据悉,《考试法》将把违反该法规定的考试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 立法背景 该法课题研究组核心成员、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谭宗泽昨日对这部法规的立法背景进行了阐释。据谭介绍,现行考试领域能够适用的,主要是教育部颁布的《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而对重大违规行为,则适用《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因属于部门规章,该办法适用范围十分有限。比如考试舞弊中,对于考试机构(包括监考老师、社会相关部门)等中间环节出现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就难以进行认定和处置。而诸如今年高考中出现的考生提前交卷后不得离开考场等为规范考试秩序而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举措也很难找到法律依据,甚至与法律产生冲突。因此,此次《考试法》的制订,将为“依法制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9月初结项 谭透露,作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下的一员,《考试法》将明确考试机构地位和权限、参考者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机关(如公安、环保等)配合义务,为涉及考试的一切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据了解,目前,该部法律的草拟工作已完成主体框架的制订,9月初将结项,接受国家法制办公室的指导。 聚焦《考试法》草案热点 考试舞弊违法 由于现行的“一考定终生”的考试制度对参考者及其家庭影响巨大,让少数人铤而走险,考试作弊以赢取高分,严重破坏了考试秩序和考试的公平公正性。所以,对考试行为性质的认定非常关键。 据介绍,目前,课题组已经达成一致共识,考试行为是国家考试权的体现,是国家教育考试行政行为,如果违反,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国家强力介入考试,以确保公平公正,确保对社会精英的吸引力。 确定适用范围 《考试法》并非所有考试都适用。据介绍,选拔性考试(如公务员录用考试)、竞争性考试将是该法的主要使用适用对象。其中,由国家组织或国家指定机构承办的考试,将进行重点规范。具体包括: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等。 谭宗泽特别强调,英语四六级考试虽属于水平评定考试,但由于教育部早在1986年就已明确规定将此纳入学位评定的标准之一,所以,同样适用《考试法》。 监考人员要担责 据透露,《考试法》框架中,监考老师被认定为受委托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所做的工作就不仅是一份工作,而是一项法定责任。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放纵考试舞弊或者参与考试舞弊,将被认定为渎职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肖玉 作文雷同不应视为抄袭 《国家教育考试法》课题研究组成员谭宗泽点评枪手代考和高考作文“雷同”案近日,枪手代考和有关高考作文“雷同”的话题成为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对此,作为《国家教育考试法》课题研究组核心成员的谭宗泽副教授也进行了点评。枪手案《考试法》将提升违法成本 对于全国各地出现的“枪手代考”现象,谭宗泽认为,就目前来讲,考试舞弊代价较低,而执法成本高。对枪手和雇主而言,如果有公职、有学籍,最高可以予以开除。而对无公职、无学籍,或者身份不明的人,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制裁措施。 《考试法》中,将会加大打击力度,提升违法成本,严惩考试舞弊行为。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构成、性质及责任将有完整的体系。如果定性为违法,枪手及雇主将可能受到罚款、拘留或者终生禁考等制裁。同时,谭宗泽表示,课题组将会在深入、细致、谨慎的研究后,提出意见。高考作文雷同案应试教育的必然现象 而对于近日被媒体炒得火热的高考作文“雷同”案,谭宗泽认为,该考生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抄袭、剽窃。 谭表示,目前的考试,重点是考察参考者知识的记忆、积累。考生将某篇文章全文记忆,并运用在考场试卷上,是现行考试规则下的一种巧胜,是应试教育的必然现象,不存在侵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抄袭、剽窃。 从著作权法看,高考试卷在考试前是绝密文件,在考试后属于不能任意公布的“档案”文件,考生对他人的作品没有以个人名义公开发表,不能构成侵权。 对于高考作文被公开发表的事实,考生个人没有故意。同时,作为“档案”,一般不能公布,过了保密期后应予销毁。监考人员、阅卷老师对考卷具有保密义务,不能随意公开。 谭宗泽同时还表示,《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能力评价自主权,所以,对文章给予满分,阅卷老师没有过错。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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