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政策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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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5:1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王盛) 昨日,市房产管理局出台《关于处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就相关问题的具体处理作出详细规定。 集资修建的住房,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由住房建设的集资人(购房人)缴存,其
2004年4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购房人应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不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