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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的满分作文不应改判低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6:30 新华网

  重庆今年高考中一篇题为《我是一只想死的“老鼠”》的满分作文在报上刊登后,被人发现与《微型小说选刊》上的一篇文章雷同,且相同部分达90%以上。新闻出版部门认定为“抄袭”,阅卷指导老师对记者说,阅卷时确实没有发现是抄袭的,但如果证实是抄袭作文,将被改判为四等作文,只能得0—10分(满分60分)。(据6月22日《重庆晚报》)

  我认为,对公开后被发现是抄袭的作文应该“维持原判”,改判低分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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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高考作文阅卷来说,其公平性主要体现在统一的阅卷标准、同样的阅卷老师和相同的阅卷程序,即规则的统一。阅卷老师的偏好各异,知识面也不会一样,这都会对评判产生直接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对每一个考生来说,机会都是平等的。如果哪个考生“拿来”别人的文章而蒙混过了关,那是他的运气好;如果谁照搬后不幸被阅卷老师发现,那他只能自认倒霉。上述这个考生的抄袭行为是报纸读者发现的,如果这个发现最终改变了得分,那就意味着他在阅卷结束之后又接受了公众的监督和评判,而这种监督和评判是其他绝大多数考生所没有经过的———如果不能将所有考生的作文都公开并接受公众的监督,那么这种“多此一关”,当然是不公平的。

  试想:假如那篇作文没有得满分,而是59分、58分,就不会登在报上,那么抄袭行为不是不会被发现吗?再者,未得满分的作文中还有没有抄袭而未被阅卷老师发现的?如果有(这简直是一定的),却因为没有公开而未被公众发现,那对上述考生来说不也不公平吗?

  也许有人要问:让抄袭者得高分,难道不是对绝大多数守规者的不公平吗?从实质上讲,这确实不公平;但从程序上讲,它又是公平的。

  在法学上有一个公认的原则: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因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尽管公正的程序并不能保证每一项判决都符合实质的正义,但如果抛开了严格的程序,那么实质正义就更加没有保证。所以,追求程序正义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同理,程序的公平也应该高于实质的公平。就高考阅卷来说,保证规则上的公平性,比追求实际上的公平更加重要。

  其实,就作文阅评来说,实质上的公平本来就是虚无的。“文无第一,武无第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同一篇文章,有人说“好得很”,也会有人说“糟得很”。同样的作文,一拨评委评过后,换一拨评委来评,结果可能大不相同,再来一拨评委,或许又是一种结果———哪一拨评委公平,哪一拨不公平呢?恐怕谁也下不了断语。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一篇满分作文因为“抄袭”被发现而要改判,如果有人对其他公开的满分作文提出异议,认为不完美,不应该给满分,阅卷组是否也要重新评分呢?现在可以改判是因为阅卷还没有结束,如果阅卷计分结束后又发现“抄袭”,又该如何处置呢?

  足球场上,裁判也会有明显的误判(比如马拉多纳的“上帝之手”当场未被发现),有时观众的抗议声震耳欲聋,但从来没有“自我更正”之说。判了就判了,错了就错了,裁判的“权威”不容挑战———这就是游戏规则。高考考场也是一个竞技场,作为“裁判”的阅卷老师也应该树立这样的权威,坚决维护好阅卷的规则———既然阅卷时没有发现抄袭行为,既然已经评定为满分,那么这个结果就应该是板上钉钉的。不能因为某一件具体事情的公平而破坏整个规则,就像不能因为追求实质正义而判辛普森有罪一样。(盛大林)(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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