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可建补充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达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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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7:40 新华网 | |||||||||
超出部分不免税记者昨天(6月23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市有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为所在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比例比原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20%。但超出部分不论对企业还是个人而言都不再享有免税政策。 据了解,“补充住房公积金”是指效益比较好、同时职工改善住房意愿较强烈的企业为职工多提供的资助部分。2004年度,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有条件的单位缴存
但是,企业为职工所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10%的部分,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记者齐雁冰)(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