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受伤害获保险 工伤可享受社会平均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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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7:51 东方网-文汇报 | ||||||||||||||||||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7月1日实行
据了解,今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都适用这个办法。工伤人员的保障水平高于国家标准。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基数最低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上海的《办法》则规定,凡工伤保险享受的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律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以保障部分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 老工伤人员也将纳入工伤保险,将同步实施浮动费率的办法,以维护老工伤人员的权益。 哪些情况可算工伤? 按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历行病残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与此同时,从业人员发生以下情形的也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