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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伤害获保险 工伤可享受社会平均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7:51 东方网-文汇报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7月1日实行

      记者田玲翠郑蔚报道

      本报讯  上下班途中受伤害能获保险,工伤可享受社会平均工资。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首次将这些内容纳入其中。这是记者从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的。

      据市府新闻发言人焦扬介绍,《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上海实际制定的,工伤保险制度将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经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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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也将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据了解,今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事故,都适用这个办法。工伤人员的保障水平高于国家标准。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基数最低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上海的《办法》则规定,凡工伤保险享受的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律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以保障部分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

      老工伤人员也将纳入工伤保险,将同步实施浮动费率的办法,以维护老工伤人员的权益。

      哪些情况可算工伤? 

      按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历行病残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与此同时,从业人员发生以下情形的也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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