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情形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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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8:27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洪梅芬郑红)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等七种情形,将明确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上海形成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 昨天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焦扬强调,虽然《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7月1日出台,但由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是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因此上海的这个《办法
《办法》适度提高工伤人员的保障水平。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基数最低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上海的《办法》则规定凡工伤保险享受的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律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有利于保障部分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办法》还对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作了原则规定。 《办法》对从业人员工伤的七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界定,其中包括: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等。另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等三种情形也视同为工伤。具体内容可以登录上海政府网或劳动保障服务网查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