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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受托草拟考试法 点击草案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8:35 新华网

  昨日,记者从西南政法大学有关方面获悉,该校受国家教育部、国家考试中心和重庆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委托,负责纳入2004年教育部立法规划的《国家教育考试法》的调查、研究和草拟工作。据悉,《考试法》将把违反该法规定的考试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立法背景

  该法课题研究组核心成员、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谭宗泽昨日对这部法规的立法背景进行了阐释。据谭介绍,现行考试领域能够适用的,主要是教育部颁布的《考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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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违规处理办法》,而对重大违规行为,则适用《刑法》有关条款规定。因属于部门规章,该办法适用范围十分有限。比如考试舞弊中,对于考试机构(包括监考老师、社会相关部门)等中间环节出现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就难以进行认定和处置。而诸如今年高考中出现的考生提前交卷后不得离开考场等为规范考试秩序而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举措也很难找到法律依据,甚至与法律产生冲突。因此,此次《考试法》的制订,将为“依法制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9月初结项

  谭透露,作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下的一员,《考试法》将明确考试机构地位和权限、参考者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机关(如公安、环保等)配合义务,为涉及考试的一切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据了解,目前,该部法律的草拟工作已完成主体框架的制订,9月初将结项,接受国家法制办公室的指导。(肖玉)《考试法》草案热点

  考试舞弊违法

  由于现行的“一考定终生”的考试制度对参考者及其家庭影响巨大,让少数人铤而走险,考试作弊以赢取高分,严重破坏了考试秩序和考试的公平公正性。所以,对考试行为性质的认定非常关键。

  据介绍,目前,课题组已经达成一致共识,考试行为是国家考试权的体现,是国家教育考试行政行为,如果违反,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国家强力介入考试,以确保公平公正,确保对社会精英的吸引力。

  确定适用范围

  《考试法》并非所有考试都适用。据介绍,选拔性考试(如公务员录用考试)、竞争性考试将是该法的主要使用适用对象。其中,由国家组织或国家指定机构承办的考试,将进行重点规范。具体包括: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等。

  谭宗泽特别强调,英语四六级考试虽属于水平评定考试,但由于教育部早在1986年就已明确规定将此纳入学位评定的标准之一,所以,同样适用《考试法》。

  监考人员要担责

  据透露,《考试法》框架中,监考老师被认定为受委托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所做的工作就不仅是一份工作,而是一项法定责任。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放纵考试舞弊或者参与考试舞弊,将被认定为渎职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肖玉)(来源: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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