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学校安全条例 学生安全学校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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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9:21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新华社深圳6月23日电(记者李南玲)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故责任该谁负?这些困扰教育部门和学生家长的问题将很快在深圳有一个明确的说法。酝酿已久的《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该草案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政府兴办的学校的校长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
该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兴办的学校应当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其经费由市区财政承担。据有关负责人解释,此规定是希望通过保险途径分散风险,利于减轻学校的赔偿压力,减少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草案还鼓励非政府兴办的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对于民办学校由于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草案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教育部门禁止其从事学校管理事务五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学校区域或周围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场馆、网吧或者其他学生不宜进入的场所。校车必须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运载学生。学校租用未取得校车许可证的车辆运载学生,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这个草案,今后,与学生的监护人随时通报学生是否到校将成为学校必须履行的职责,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应及时通知监护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