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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外出被撞伤残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9:38 每日新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本市首例“交通肇事民事案件”开审张家民王祺郭儒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王祺通讯员郭儒村】原告马先生及其妻子外出时,被王某(女)驾驶的出租车撞伤,造成马先生腰椎骨折,经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为10级伤残。同时,马先生的妻子也因此次事故造成右脚外踝骨骨折。由于被告王某不能积极配合原告治疗,故马先生将王某诉至法院。昨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据了解,该案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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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本市法院审理的第一例“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民事案件”,该案将适用新法。

  原告马先生诉称, 2003年10月21日,其骑自行车带着妻子马某沿本市城厢东路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后遇上被告王某驾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后王某用车前部将原告撞伤,造成马先生腰椎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经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为10级伤残。马先生的妻子也因此次事故造成右脚外踝骨骨折。双方就医疗费用问题曾两次经交管部门调解均未达成协议。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9千余元,赔偿马先生伤残费 2万余元,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失费 1万元。

  被告辩称,其驾驶的出租车系本市某出租汽车队经营。事故发生后,二原告曾称自己无工作,故对于其提出的误工费,被告不予支付。至于精神损失费,被告也表示无法给付。据悉,原告将追加本市某出租汽车队为被告。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损害赔偿的标准有所提升,本案适用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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