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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东方之珠侵权案昨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9:38 每日新报

  三个事实有待证实被告并未当庭反诉张家民李炳霞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李炳霞】引人注目的华纳唱片(香港)有限公司诉本市天麟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播放音乐电视侵权案,昨天在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调查费、律师费等案件支出5万元,并在《法制日报》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被告则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上,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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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原告是否对诉争作品享有放映权进行了激烈辩论,但被告并未在法庭上提出反诉。

  在辩论阶段,原告律师表示, MTV制作成本高昂,像迈克尔 .杰克逊的MTV每分钟制作成本最高达2000万美元。她说,原告依法对涉案三首MTV享有放映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采取类似摄制电影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放映权,被告在经营场所进行放映,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藐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律师辩称,原告主张权利的证明有两份,一是所谓“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的声明”,一份是卡拉OK伴唱带实物。经对所谓“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的声明”进行审查,该声明充其量只是一份香港居民的个人声明书。至于这位香港居民是何身份,能否代表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是否是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登记的合法组织,附件中的“版权证明书”是否是由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做出,均没有经过公证人公证。该律师还强调,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并不具有中国法律承认的著作权认证资格。

  被告强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版卡拉OK伴唱带的唱片公司不具有放映权。另外,卡拉OK伴唱带虽有创造性劳动,但却不是一种新的作品,目前我国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也都是将其按录音录像制品来管理的,因此可以说卡拉0K伴唱带具有放映权是不能成立的,它与电影有着本质区别。综上,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焦点】原告著作权是否遭到侵害

  主审法官将庭审焦点确定为“原告的著作权是否遭到侵害”。根据该焦点,法官提出了三个待证事实,第一个待证事实为“原告是否享有诉争作品的著作权”,这里包含两层意思,首先原告是否为合法著作权人,其次是原告主张权利的类型。第二个待证事实是“侵权行为的方式”。第三个待证事实是“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及赔偿方法”。

  针对第一个待证事实,原告出示了光盘和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的认证声明书,被告对伴唱带经认证表示异议,并认为认证声明书只是对个人签名进行了公证。针对权利的类型原告表示,被告是对其放映权的侵害。对于第二个待证事实,原告方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播放涉案作品的光盘。被告表示,被告处的确播放过这三首MTV,但是著作权未必归原告所有。在进行到第三个待证事实时,原告表示,原告在香港索赔的标准是每首歌为5至 50万港币,以每首10万人民币向被告索赔是较低的。原告还当庭将调查费等其他费用降为38000余元。被告表示,香港的标准不能适用于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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