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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证据瓶颈" 媒体名誉侵权官司败诉率高达80%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09:58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6月24日电(记者吴俊)近年来,有关媒体名誉侵权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而这些侵权官司大多以媒体败诉而告终。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对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170件媒体侵权官司所做的统计表明,媒体的败诉率高达80%。而在美国的媒体侵权官司当中,媒体败诉的机率仅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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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审理的广州华侨房屋有限公司告《中国改革》杂志社名誉侵权一案进行了全程采访,希望能以此为个案找出媒体频频败诉的症结所在。

  报道国企改制中的问题引来官司

  《中国改革》杂志社的这场官司起源于该杂志于2003年7月刊发的一组题为《两种改制两重天》的报道,其中一篇以《谁在分“肥”》为题谈到广州华侨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房公司)在改制中未实现国有资产保质增值,导致优质资产流失等问题。2003年9月7日,侨房公司以《中国改革》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该杂志社告上法庭,诉讼要求《中国改革》赔偿其名誉损失590万元。2004年6月1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侨房公司是一家有50年历史的房地产公司,曾隶属于广州市侨务办公室。在上世纪90年代,华侨房屋平均年赢利2500万元,资产积累达到8个多亿。这家公司从1999年开始迄今已经历了3次改制。2001年6月,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正式托管侨房公司之后,原侨房公司的一些职工认为珠江实业集团派来的管理层改制方法撚形侍鈹,出现了以权谋私、抽调优质资产、排挤老员工的状况,因此组织起来对这些问题进行举报上访。

  《中国改革》杂志社记者刘萍接到举报后,同该杂志总编温铁军于2002年6月前往广州调查,对举报信中的情况进行印证。在之后的一年当中,该杂志又两次前往广州进行调查,确信侨房公司的确存在虚盈实亏、国有资产流失、部分职工利益无法保障等问题之后,于2003年7月作出报道。两个月后,侨房公司一纸诉状将该杂志社告上被告席。

  在起诉书中,侨房公司指控《中国改革》对该公司的报道存在9处不实之处,对该公司的声誉造成影响。《中国改革》杂志社的辩护律师在庭上出示了被采访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作为证据,表明该杂志所作的报道都有明确的消息来源,并非凭空捏造。但在庭审的质证过程当中,法官以《中国改革》提供的证据不是“原件”、没有加盖公章或签署的不是证人真实姓名为由对部分证据不予采信。双方律师进行了激烈的交锋,法官在庭审持续6个小时后宣布择日宣判。《中国改革》杂志社的两位辩护律师均认为,该杂志社在这场官司当中不容乐观。

  媒体官司遭遇“证据瓶颈”

  证据不被采信,对被告而言便意味着失去了“洗脱罪名”的先决条件。为什么法官会对《中国改革》提供的部分证据不予采信?记者了解到,这些证据大多都是经记者核实后的举报材料和被采访者的谈话记录,而这些证据几乎都是复印件,不是“亲笔信”。而且,这些证据有的没有署名,有的署名为“正义”或是“全体职工”。侨房公司的辩护律师在质证当中对这些证据的来源、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提出质疑,法官也同意不予采信。在《中国改革》的两位被采访者主动出庭作证之后,法官又提出对部分不予采信的证据交合议庭审议。

  与《中国改革》遭遇“证据瓶颈”相对的是,侨房公司出示的证据大多被采信。侨房公司首先出示了历年来的财务报表,表明该公司被珠江实业集团托管后盈利状况良好,并未出现报道所说的亏损状况;同时出示了该公司的有关规章,表明该公司管理严密、运转顺畅;还出示了该公司职工在“征文比赛”当中的部分文章,表明职工对自己的工作很满意,并未出现报道所说职工权益受损的状况。由于这些证据都盖有相关部门的公章,《中国改革》辩护律师认为,虽对这些证据的关联性表示怀疑,但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同,法官也对侨房公司的大部分证据予以采信。

  据了解,这种证据上的不平等是造成媒体败诉的首要原因所在。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市企业“世纪星源”诉《财经》杂志名誉侵权一案当中,“世纪星源”出示了自己的财务报表作为证据,一句“监管机构没有确认其财务报表虚假”便证明其真实。而《财经》杂志在法庭上花了近一个小时证明文章的真实性,却没有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证据的真实”,最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其败诉。

  《中国改革》杂志社记者刘萍告诉记者,对部分证据实行匿名是为了保护消息来源。当时该杂志对侨房公司改制中的问题进行调查和采访时,不少在职和离职员工都接受了采访,但他们都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因为害怕被打击报复。海南大学教师王琳对此作出的评价是:保护消息来源是新闻行业的固有传统,是媒体维持公信力的最基本原则,但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并无相应的法律保证,法官不可能采信匿名证据,媒体坚持这一“原则”意味着败诉。

  让媒体从“举证责任”中减负

  在6月15日的庭审上,原告侨房公司指出报道中第25页“大肥肉被转来转去”这句话失实,被告《中国改革》辩护律师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大肥肉没有被转来转去”,但原告避而不答,法官也未追究。据了解,目前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媒体,要求媒体对“这篇文章都是真的”举证,而不是要求原告对“哪些是假的”举证。

  以代理媒体名誉侵权官司著称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认为,“举证不是好东西,举证责任分给谁谁倒霉,举证不了就承担败诉后果”,因此举证责任应该按照“实际恶意”的原则来确认,若媒体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就只能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他建议,媒体侵权案件当中的举证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举证证明媒体哪部分失实、对其造成了多大的损失,若原告无法举出证据,侵权罪名便不能成立,上诉就应当被驳回。

  浦志强说,媒体对事实真相的介入程度有限,不可能象司法机关那样取证后再进行报道。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传播系主任喻国明的界定:只要有两个以上可靠的新闻来源提供一个佐证,基本事实正确,媒体就可进行报道。浦志强认为,媒体的采访大多都是一对一地完成,很难有第三者作为见证,更不可能每次采访都要求采访对象留下亲笔签名、身份证号码以备日后作证。因此,媒体的报道难免会有疏漏,只能做到基本真实,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完全真实”。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也谈到,在美国,公共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要想状告媒体侵权,自己必须充当举证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媒体是故意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只是一些事实有出入,就不能认定是侵权。“因为媒体不可能做到事事都是那么准确。一个案子有的时候司法机关调查半天也还不能把事实搞得很清楚,媒体的特点是要快速报道社会事实,所以你不能要求他那样做,如果要求他那样做,就不能发挥其作用了。”据介绍,早在2002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首次提交的《民法典》草案中,“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一款被提出后因种种考虑被删除。对“公众人物”的监督至今尚未进入我国立法,这也造成了我国媒体多败诉。

  针对目前我国媒体官司愈演愈烈、媒体频频败诉的局面,有学者提出要提高媒体侵权案件受理门槛,尤其是对公众人物的立案门槛应该加高,不应该是起诉就受理,应该确信有意捏造才可受理。据了解,安徽省已于2003年通过地方立法,规定行政机关对新闻报道失实而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澄清,不应提起新闻侵权诉讼。还有学者呼吁,应当鼓励国家机关、社会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分别制定系统、行业规范和职业守则,自觉接受和尊重新闻采访报道,不能把司法变成阻止信息表达自由的工具。(完)(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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