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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索赔:为海洋“疗伤”筹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10:03 中国环境报

  油轮碰撞:

  撞出1.7亿元巨额索赔

  2002年11月23日凌晨,满载原油的马耳他籍“塔斯曼海”(tansmansea)油轮与装载煤炭的中国船舶“顺凯1号”在天津海域大沽灯塔东23海里处发生碰撞,“塔斯曼海”轮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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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泄漏,造成海域大面积污染。后经现场勘察,海上形成大约长2.5海里、宽1.4海里的溢油漂流带。事故发生后,天津海事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调集和整合清污力量,开展海空立体围控清污工作。但直到事故发生半个月后,海事调查人员乘直升机再次飞临污染海域时,仍发现海面有大量漂浮的油膜。原油泄漏给附近海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等造成严重损害。

  事故发生后,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事故发生海域附近的3家渔民协会和271户渔民、养殖户分别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目前,各方经过调查后确定的索赔数额共计人民币1.7亿元。其中,天津市海洋局索赔海洋生态环境损失的数额为9479.25万元,包括恢复期海洋生态环境损失766.79万元、恢复环境原貌采取措施的费用8404.94万元、评估费307.52万元;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索赔渔业资源损失的数额为1784.8万元,包括直接渔业资源损失446.2万元、天然渔业资源损失1338.6万元;滦南县渔民协会、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塘沽区北塘渔民协会、汉沽地区渔民和养殖户提出的索赔金额分别为4100余万元、357万元、471万元和1300余万元。

  赔付之争:

  油污损害应如何认定?

  在这些索赔中,以天津市海洋局在国内首次提出海洋生态环境索赔最受关注。天津市海洋局于2002年12月25日向天津海事法院递上民事诉状,将“塔斯曼海”所属的英费尼特航运公司与伦敦汽船东互保协会告上法庭。天津市海洋局负责人表示,此次事故涉及到渤海湾几个地区的海洋资源,所以国家海洋局授权天津市海洋局作为代表就此事故提出索赔。

  天津市海洋局委托代理人方国庆律师说,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为此次污染事故对生态环境影响损失进行了评估。由于巧合,在漏油事故发生前几天,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为某海上石油公司钻井平台项目做环境影响评价,在事故发生海域做过监测,有的监测点在事故地点附近,有的就在事故发生地点。正是由于这次监测时间与漏油事故发生后的监测时间相隔不到一个月,此次漏油污染造成的损害与事故发生地原来的海洋生态状况之间的对比非常强,因此此次事故证据非常充分。这起案件应该说是数据对比最准确的一次,这在世界上都是很罕见的。

  北海监测中心提供的报告中显示,溢油事故前10天与事故后一周内同一海域海水监测结果对比可见,溶解氧浓度值平均降低了24.6%,化学需氧量浓度值平均增高了73.7%,油类含量高于当月海区调查值的2.2倍,超过二类海水标准,达三类海水标准。通过该海域油类含量年际、季节变化分析,结合卫星遥感、数值模拟技术,测定受此次溢油事故影响的海域面积达359.6平方公里、沉积物面积约为82.79平方公里、滩涂范围约为290平方公里。此次溢油事故发生4个月后,即2003年3月对该水域监测结果表明,化学需氧量、油类浓度值降低,但仍高于历年同季数值,证明水体有一定自净能力,但此次溢油事故的影响仍然存在。

  此案第一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刘佐明说,《1969年国际油污公约1992年议定书》(简称“1992CLC公约”)对于赔偿问题规定得很清楚,该公司对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异议。但是,赔偿数额必须客观准确,要有确凿证据支持。

  刘佐明认为,此次事故中溢出的原油为160吨左右,属于挥发性很强的轻质原油,对沉积物的影响范围及程度相对较轻。事故发生4个月后,海水环境已经自然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水平,渔业生产也已经恢复正常,损失没有原告方说的那样严重。他们已委托中国海洋大学专家做出了技术评估报告,结论与原告方出具的报告有很大出入。

  “1992CLC公约”是为保护受油污污染的受害方而设定,要求缔约国(中国和马耳他均是缔约国)载运2000吨以上货物的散装油轮必须向保赔协会缴纳费用,根据油轮吨位每个油轮有不同的赔偿限额(“塔斯曼海”轮的最高赔偿限额约为3000万美元),一旦出险将由保赔协会负责赔付。如果赔偿数额超出责任限额,将由许多国家的船东和用油方出资建立的“油污基金”出资赔偿。

  生态索赔:

  为海洋环境“疗伤”

  虽然天津市海洋局提出的索赔数额高达9479.25万元,但方国庆律师认为,这个数字并不高。他说,渤海的海水交换能力非常弱,完全交换一次需要十几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海水的自净能力非常有限。我国以前发生油污泄漏事故后,只是就渔业资源等损失进行索赔,对更为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却一直未得到重视。此次若获得合理赔偿,一方面可弥补污染损害对象的损失,另一方面能够获得资金恢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对维护国家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方律师还举例说,近20年,我国海域发生的溢油事故中,每加仑溢油仅赔9.5元。而“国际油污基金”所结的55起事故,平均每加仑赔偿款约120元,是我国获赔款的13倍,赔偿的不充分造成了许多潜在的损失。

  过去中国虽然也发生过油污事件,但维权者都是受害个体,作为国家对海洋实施管理的海洋局提起诉讼,在国内还是第一次。对此,天津市海洋局负责人说,此次天津市海洋局进行的油污索赔,是2000年4月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中国海洋部门第一次作为海洋管理机关对油污进行民事索赔。天津市海洋局将以“塔斯曼海”轮油污事件为切入点,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1992CLC公约”的规定,加大对海洋环境管理的力度,并依据相关油污索赔规定获得海洋生态恢复的资金,以有效地保护海洋环境资源。此次索赔的程序及结果会对以后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有益参考。

  记者了解到,这是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油污诉讼案,也是中国加入“1992CLC公约”后的第一起油污诉讼案。因此案涉及面广、涉案人数多、索赔金额大、双方分歧大,尚需较长时间审理。此案将如何适用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各方将获得多少赔偿?给渤海海洋生态“疗伤”的资金能否得到?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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