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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残疾人社会孤老人员等特困低保人员加发特殊低保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10:36 黑龙江日报

  本报23日讯今天,记者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悉,对有特殊困难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在城市低保标准基础上实行低保金特殊加发。

  据介绍,截至5月份,哈市低保人员为27.6628万人,占非农业人口的6.2%,月人均补差55元。目前哈市对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实行了分类管理,按动态管理原则对低保家庭分类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对各类家庭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定期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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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特殊困难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在城市低保标准基础上实行低保金特殊加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疾人每月加发5%;社会孤老人员、享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每月加发10%;在采暖期内,非集中供暖家庭按户每月加发20%。(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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