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首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被告领刑又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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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10:36 兰州晚报 | |||||||||
甘肃省首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日前在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贺承铨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且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利益达4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原审临泽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贺承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一案,临泽县人民法
小资料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