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客运驾驶员 60岁退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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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11:51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昨日记者从交通部门获悉,从7月1日起,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符合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应急基本知识考核合格4条严格规定,才能进行客运经营活动。
据介绍,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天内告知原许可机关。客运经营者必须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此外,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内按照旅游线路运输,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吴宝珠(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