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禁以任何借口阻拦合法信访依法检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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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15:39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四日电(记者 于晶波) 中共北京市委今日首次正式发文,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信访人依法检举、控告。对那些拒不受理或无理由久拖不决信访事项的责任人员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天,北京市纪委会同该市市委办公厅等部门首次向媒体公布了一份名为《实施〈中共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监督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这份以中共北京市委名义
中共北京市委要求,对责任归属本机关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及办理期限。对署名的信访事项,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向信访人反馈,信访复查一般须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信访人依法检举、控告。漏报、漏登重要信访情况或丢失、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中共党员将受到相关处分。 对信访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和拒不受理或无理由久拖不决信访事项的责任人员将由上级中共组织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日公布的这份文件还规定,中共北京市委要员须在任职届中及换届前一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对执行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情况均在汇报之列。 中共北京市委还将继续执行对中共党员的谈话制度。针对某一地区、某一系统或单位出现的倾向性问题,北京市纪委或市委组织部将与该处主要官员进行警示谈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