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草案中破产管理人制让审判更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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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16:39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新企业破产法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10年,草案终于在6月21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消息一出,立刻引起全国媒体的关注。就这部新破产法草案,连日来,记者采访了我省的法官、律师和有关学者,他们普遍认可这部草案引入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而他们谈得最多的是个人破产制度。 现行破产法规可操作性弱
据介绍,在审判实践中,现行的破产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弱,对许多重要的审判和清算实务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们主要根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法规、政策。 福州市中级法院梁闽海法官是长期从事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专业法官。他介绍,由于现行破产立法对破产清算组组成的规定过分强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而政府官员对清算业务普遍不熟悉,很多官员不懂法律和财务,不胜任此项工作,导致包括福州在内全国大部分法院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法官不仅要审理破产案件,还不得不越俎代庖直接从事了包括印章管理、债权债务清理、资产处置等具体的清算工作。这样使得清算职能与审判职能相混淆,存在严重的弊端:一是,法院自我裁判,严重影响了破产案件的裁判公正性;二是,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案件审理成本极高,破产案件法官不堪重负,在这种工作模式下,大部分法院无力及时受理当地破产案件,破产立案只好量力而行,在全国很多地区存在破产案件立案难的问题,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管理人制度借鉴审判改革 为解决上述难题,近年来,很多法院都在进行着各种改革尝试。梁闽海法官介绍,从2002年开始,福州市中级法院也进行了破产案件审判方式改革,一是严格分清审判职能与清算职能界限,法官不再从事具体的清算事务;二是将清算工作的依托重心从政府机关转移到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三是依法强化了法院对清算工作的督导职能,对清算工作的监督力度更大了。 目前,在福州,国企破产案件仍以主管局或国有控股公司股东代表担任清算组长,但只起协调作用,清算工作的主要依靠力量是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私有企业破产案件则基本上完全依托中介机构,以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为主体组建破产清算组,并由中介人员担任清算组组长,全面主持清算工作。从审判的初步成效看,这有利于法院公正裁判,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审判的公正性。 梁闽海法官说,此次新破产法草案引入的管理人新制度也是借鉴了各地法院审判方式改革。新草案的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当事人。草案规定,管理人不仅可由依法设立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设立的清算组担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也可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 个人破产立法时机还不成熟 各媒体纷纷对新破产法草案进行强势报道,其间“个人破产制度”也频频出现,但个人破产制度是怎样的制度? 福州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介绍,目前,在香港及美国、日本、法国等国外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即个人财产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债务人明确表示无履行债务能力的,法院在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后,经调查没有发现财产转移等情况,即可认定为个人破产。被认定的个人破产者在不得出国旅行,不得购买高档豪华商品等条件的限制之下,可豁免其债务。 但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去年年底,省人大常委会曾组织我省银行、法院及相关专家对草案征求意见,当时,许多人也都提到了个人破产制度问题。其中认为目前为个人破产立法的时机还不成熟的观点占上风。 福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的王老师参加了省人大组织的讨论会。她介绍,个人破产制度指的是个人消费性破产,如还不起银行的房贷、车贷,如刷卡透支消费过程中透支过度,无法偿还等。她也认为,目前,在我国施行个人消费性破产制度,时机还不成熟。她分析原因有二:一是,用钱观念,目前即使中国大中城市,人们的用钱观念、储蓄观念较为传统,花钱也大多是现金交易,而且总想着要留一些钱,遇到突发事件好用得上;二是,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有关部门对个人资产情况无法准确掌握,在美国等国外通过信用体系,得以了解并控制个人的资产,更有利于债务的清偿。 本报记者 李进/文/明英/绘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