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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检查《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19:56 新华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工作重点。今年四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增强人大工作实效、开创人大工作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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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的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部署开展以“三农”问题为中心,从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落实各项农业政策措施、金融支农等三个方面进行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监督和支持政府把有关“三农”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以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实现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确保粮食安全。为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部分在地方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机关工作人员等100余人,组成三个组、十二个小组,分别由三位副委员长带队,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新闻单位配合下,分赴十五个省、自治区,从五月初开始工作,历时一个多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委托七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省(区、市)的情况进行检查。中华环保世纪行组委会也配合开展了采访报道活动。这项工作到六月中旬已告一段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为什么要围绕“三农”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和调研工作

  近几年来,我国在“三农”方面凸显三大问题:一是耕地面积和粮食播种面积大量减少。据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统计,我国耕地面积1996年为19.51亿亩,到2003年减到18.51亿亩,七年间净减少1亿亩;粮食播种面积1998年为17.1亿亩,到2003年减到15亿亩以下,降到了建国以来最低水平。二是粮食产量连年下降。1998年粮食总产曾达10200亿斤以上,2002年降到9100亿斤,2003年又降到8600亿斤,降到了十四年来最低水平,人均粮食占有量也由1998年的825斤,降到2003年的667斤,降到了二十二年来最低水平。三是农民增收缓慢,城乡人均收入差距扩大。从2000年到2003年的四年中,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只比上年增长2.1%、4.2%、4.8%和4.3%,与“十五”计划年均增长5%的目标相距较大;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之比分别为1∶2.78、1∶2.90、1∶3.11和1∶3.24。对于“三农”的严峻形势,党和国家早已察觉并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要求必须始终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始终重视严格保护耕地和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始终重视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始终重视增加农民特别是种粮农民的收入。今年元旦前夕,党中央发出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即深受广大农民拥护的 1号文件,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讲到2004年任务时,明确提出要采取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支持农业,保护农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并具体提出六条政策措施。在此前后,国务院三次召开各省(区、市)省长(主席、市长)会议,专门研究部署“三农”工作。在今年三月召开的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又提出促进粮食生产的八条政策措施。他郑重指出:“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十三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我国一件头等重要的大事”。“任何时候都要立足于国内解决粮食问题,这是我们的基本方针。”要求“各省(区、市)都要确保本地区基本农田不减少、粮食播种面积不减少、粮食产量不减少,确保本地粮食供给稳定、市场稳定”。

  4月28日,吴邦国委员长在部署围绕“三农”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会议上指出,粮食安全问题、农民增收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中央明确这是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也是今年人代会期间代表们反响最大、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因此“三农”问题理应成为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的重点。这既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也是对国务院工作的支持。我们就是在这样的形势、背景和指导思想下,开展这次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的。

  二、关于土地管理、落实农业政策和金融支农的基本情况

  我们从执法检查和工作调研中了解到,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下达后,各地方、各部门已引起普遍重视,中央的各项农业政策措施正在逐步得到落实,乱占滥用土地、耕地大量减少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土地违法案件正在陆续查处,农民种粮积极性明显提高,粮食的播种面积和产量有望回升,农业生产形势出现转机。实践证明,中央的政策措施是及时、正确、有效的。当前应继续予以关注的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施行后,国务院依法核定并批复了各省(区、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到2010年我国耕地保有面积为19.2亿亩。但到2003年底,耕地面积已降至18.51亿亩,降到了2010年耕地保有量底线以下。规划还要求,到2010年我国基本农田面积必须达到16.28亿亩,而目前基本农田划定面积已经接近这个底线。这些年来,各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大量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随意调整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还十分严重。对保护耕地质量也缺乏足够重视。

  一是开发区设立过多过滥,占用了大量耕地。前一时期,违规设立的开发区遍布各地,不仅省、市、县(区)三级有,甚至不少乡镇和一些村也有。据国土资源部不完全统计,在这次清理整顿之前,全国开发区多达6015个,规划面积3.54万平方公里,其中相当数量是耕地,而且有的是高产农田。开发区的规划面积已超过现有城镇建成区面积的总和。我们所去的山东、浙江等省,都是开发区设立过多的地方。山东省的开发区多达990个,规划面积4870平方公里(相当于730万亩);浙江省的开发区也多达758个,规划面积4574平方公里(相当于686万亩),两省的开发区个数、规划面积都分别超过全国的十分之一。

  二是城市建设占用了大量耕地。这次执法检查和调研中看到,不少城市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追求时尚,相互攀比,不切实际地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大草坪、主题公园,有的还盲目扩建大学城、行政中心,这种情况在各级城市中相当普遍。据对22个省(区、市)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初,在建和拟建的大学城有46个,占地面积超过40万亩。一些地方为改善投资环境,竞相兴建高尔夫球场,初步统计,目前全国已建、在建和拟建的高尔夫球场多达306个,遍及26个省(区、市),占地面积48.8万亩,其中也占用了不少耕地。更有甚者,有的以建大学城和高尔夫球场为名,大搞房地产开发。这与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家底薄的基本国情极不相符。

  三是因调整农业结构减少了粮食播种面积。前些年,在粮食供需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情况下,一些地方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对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起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造成粮食播种面积减少。有些地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果树、经济林,还有的挖塘养鱼。据国土资源部统计,近几年内,因建设用地、房产开发、结构调整等共占用优质良田达1300万亩,其中相当部分已很难恢复种粮。

  四是生态退耕也退了一些不该退的耕地。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生态制定的一项重大战略,方针是正确的,实践效果也是好的,尤其是西部地区的效果十分明显。这些年,退耕还林主要退的是25度以上陡坡耕地,15-25度生态地位重要、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还有一部分是15度以下严重沙化和石漠化耕地。但退耕还林的具体实施规划没有跟上,实际操作中把握不严,致使少数地方为了得到退耕的政策实惠,把不该退的耕地也退了一些。

  五是现有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保收农田比例较低,水土流失、养分不平衡、耕作层和肥力退化、农田污染等问题十分突出,耕地总体质量偏低。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近几个月,各地对违规设立的开发区进行了清理整顿,现已上报撤销的开发区3763个,核减规划面积1.4万平方公里,退回土地面积1600多平方公里,复垦土地面积1100多平方公里。山东省决定撤销开发区739个,核减规划面积3770平方公里,分别占原来总数的74.6%和69.2%。浙江省已决定撤销各类开发区624个,县级及以下开发区全部撤销,核减规划面积3490平方公里,分别占原来总数的82.3%和76.3%。各地对违法违规占地的案件正在进行查处。但我们也了解到,目前在清理整顿中,思想认识还很不统一,甚至有一些消极情绪。现在,无论东部、中部还是西部地区,对占用土地的欲望都非常强烈。他们担心停止批地会错过发展机遇,提出不要搞一刀切,要求早点解除冻结令。一些领导同志对违法违规案件也往往认为是“出于公心,为了发展”,处理时狠不了心,下不了手。我们认为,如果在思想认识上不能尽快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上来,就不可能正确汲取教训,非但不能下决心纠正偏差,而且还会等待观望,那么近期治理整顿的成果就难以巩固,违规设立的开发区极有可能反弹。这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二)关于粮食问题

  近几年粮食连年减产,分析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耕地和粮食播种面积不断减少,二是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措施实施后,情况正在发生变化。从这次所去的15个省、区来看,各地对国务院关于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减免农业税和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对粮食购销体制进行改革等各项政策措施,凡由中央财政承担的部分,已经或正在落实到位。目前13个粮食主产省安排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资金113亿元,其中7个省区已基本发放到户;12个粮食主产省减免农业税191亿元,也已落实到户。中央的各项政策措施基本做到了不流失、不缩水、不走样,政策实惠正在兑现到农民手中。不少省区如浙江、陕西、宁夏等还用地方财政增加了补贴额度或扩大了补贴范围。我们所到之处,看到农民种粮积极性普遍开始回升。根据农业部分析,当前粮食生产呈现三个态势:一是夏粮收成高于去年已成定局,二是秋粮播种形势好于夏粮,三是主产区粮食发展势头较为强劲。检查组和调研组所去的省区,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都能按照国家提出的要求加以落实,有的还提出了高于国家要求的奋斗目标。据目前的情况看,今年全国粮食播种面积有望达到15亿亩以上,如果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到位,夏秋之间不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粮食产量达到国务院要求的9100亿斤是有希望的。

  从这次检查和调研的情况看,制约粮食生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确立稳定长效的农业政策问题。现在基层干部和农民最关心的是政策能否稳定,他们担心粮食一少,好政策就来了;粮食一多,好政策又走了。因此,迫切要求国家确立有利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稳定长效的政策体系和运作机制,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二是有效解决种粮比较效益低的问题。尽管国家采取了支持种粮的政策和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的措施,但种粮与种其他经济作物相比,效益还是偏低。已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地区,农民已经得到实惠,如果没有政策支持,很难再改种粮食。三是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势头虽已得到遏制,但确保稳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还有赖于对其原材料、电力和运输等价格实行优惠,如果生产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农资产品的企业长期处于无利甚至亏损状态,这些企业将失去生产积极性。四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老化失修,灌排条件差,需要更新改造,而农村自身筹资筹劳难度增大,亟待解决资金来源。五是农村科技推广体系不健全,经费无保障,技术人员流失严重,依靠科技兴农尚未有效解决。

  在金融支农方面,目前八个省市正在进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效果是好的。但金融支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信贷投入不足,贷款难仍然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信用社和银行尚未成为农户贷款的主渠道,据调查分析,现在农户贷款只有四分之一来自信用社和银行,四分之三来自民间资金;二是农民用于简单再生产如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小额贷款满足程度较高,用于扩大再生产如种养大户、龙头企业的贷款满足程度较低;三是东部发达地区农户贷款相对较易,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户贷款较难。从深层次看,现行的农村金融体制、机制和政策还不适应农业发展需要。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尚难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作用;国有商业银行已撤离农村,贷款权上收,基层分支机构对农户存而不贷;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窄,没有起到政策性银行应有的作用;农业大户和农村企业贷款缺少担保、抵押和分散风险的机制,加之农业保险尚未起步,影响了金融机构开展农业贷款的积极性;民间借贷活动缺乏必要的组织和引导。这些问题,都亟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关于落实各项农业政策情况和金融支农情况,农业政策调研组和金融支农调研组将作全面系统的报告。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必须依照法定的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但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较为普遍,农民反应强烈。

  当前,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现象较多。截止今年2月份,全国共查出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达98.8亿元,现初步落实清欠措施的仅有59.9亿元。河南省清查出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10.55亿元,已偿还7.25亿元,尚欠3.3亿元。据国土资源部反映,湖北襄荆高速公路的征地补偿费,被有关部门层层克扣截留达45%。还有的地方农民土地被征用后,没有办理征地手续,农业税也没有按规定核减。例如,小浪底水库1999年正式蓄水,淹没区的8.6万亩耕地一直未办土地征用手续,农民的耕地因此无法核减,至今还需计缴农业税,地方政府和农民意见都很大。一些地方反映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也需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有待进一步落实。目前有些地区设法筹集资金对农民进行技能培训,帮助这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使其尽快就业,这种做法是好的。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正在就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试点,尽管发放的金额还不高,覆盖的范围比较窄,但也是一种积极的探索。而多数地区的失地农民仍然仅能得到一次性的补偿安置费,这笔钱花完后,农民生计将难以保障。这个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关于土地出让金的使用问题

  现在,因为土地征售之间价差较大,以地生财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征用农田、经营土地的重要驱动力。土地出让金的纯收入,过去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对改善城市环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起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出让土地获得的收益越来越大。据有关部门统计,1992年至200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1万多亿元,其中近三年累计达9100多亿元,扣除成本后的纯收入约在四分之一。这些收入并未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成为一些地方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和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主要资金来源。据调查了解,有的省、市土地出让金收入超过了同级同期的财政收入,而对这部分资金使用又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如何合理使用土地出让金,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三农”工作的几点建议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严格土地管理、加强“三农”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在我国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保护耕地和非农建设占地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并日益突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五个统筹的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发展工业与发展农业、增产粮食与增加经济作物、城市建设与农村建设、保护耕地与非农建设用地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坚决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和落实省长负责制

  首先,要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国务院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先后批准了各省(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到2010年的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率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鉴于这些年的情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建议国务院尽快着手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新审定耕地面积,依法明确规定各省(区、市)的耕地保有量。根据我国未来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粮食必须立足于国内的要求,同时确定我国的基本农田面积、以粮食播种面积为主要标志的粮食生产能力。对有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省区市,明确规定退耕面积,不得擅自扩大,并继续兑现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修订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地方不得随意调整;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必须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各省(区、市)省长(主席、市长)必须对本行政区保护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发展粮食生产、搞好粮食总量平衡等负全责。无论东部还是中西部地区,都要把省长负责制落实到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播种面积、土壤质量、粮食生产能力和产量等硬指标上来。

  其次,要切实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加大清理各类开发区的力度。继续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彻底清理各类违规开发区,保证撤得下、不反弹,决不能前紧后松、半途而废。特别是对撤销、核减的开发区和所占土地,因为遗留的问题还相当多,比如有的已把土地从农民手中征收过来,并支付了补偿安置费;有的已与开发商签订了用地协议,收取了土地出让金;有的耕地熟土层已遭破坏,复垦难度较大,等等。对此,应抓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证该复垦的尽快还田。要把严格土地管理、节约使用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开发区要规范设立标准、审批程序,制定管理办法,从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物耗、能耗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方面设定控制指标,提高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准入“门槛”。对城镇建设和工业发展,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的存量,重点对旧城区、现有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资源进行整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对村镇建设要进行合理规划和整治,提高用地的集约化水平,减少新的非农建设用地。同时,还要严格保护林地,防止擅自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三,要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方针,进一步严格占补平衡制度。占用耕地实行“占多少、垦多少”,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建设占用耕地,要先补后占。在补充耕地未完成前,不予批准占地。补充的耕地,必须经过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严格验收,确保数量不少,质量不降,严格防止只占不补或占优补劣。沿海地区围海造地,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防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要运用税收等经济杠杆,建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长效机制。目前开征的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过低,不足以遏制乱占滥用土地之风。从目前看,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提高税额。从长远看,可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在完善土地统一登记的基础上,改革有关税制,如实行物业税,以加大占用者的土地保有成本,促使其自觉建立合理用地、集约用地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五,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和土地监管体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凡征用基本农田和一定数量耕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征地,今后应报国务院备案。在改革省以下土地管理体制的同时,建议国务院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中央对地方占用土地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强土地调查,运用信息网络系统,摸清耕地和基本农田底数,将地块落实到村组、农户,并公诸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切实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必须加大投入。各地普遍反映,现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不少是五、六十年代修建的,这些年来对农业投入不足。据统计,1998年至2002年,全国农业建设投入1900多亿元,占全国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2.7%,同发展农业与农村经济的要求很不适应。

  首先,要大力推进农田建设。现在,我国高产农田只占耕地面积的35%,中低产田占65%。提高农田质量和单产,是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在开展农田建设方面,因地制宜,创造和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如浙江通过平整土地,建设标准农田,不仅可以使基本农田达到吨粮田标准,还可以通过平整土地,增加耕地面积8%-10%。他们已成功建设了1200多万亩的田成方、渠相通、路相连、林成网、灌得进、排得出的高标准农田,平均每亩投入约1000元。这一经验在南方似可全面推广。河南开展中低产田改造,治理沙岗地,2001年以来,投入8亿多元,新增耕地面积38万余亩,大部分成为渠相连、路相通、旱能浇、涝能排的高产稳产田,平均每亩投入约2200元。宁夏在南部山区彭阳县结合退耕还林还草,改造山地,实行山、田、水、林、路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水平梯田。他们连续坚持二十年,全县已改造山地60%左右,改造后的山地,山上植树,山腰种草,山下水平梯田亩产粮食可从150斤提高到300斤左右,综合平均每亩投入约230元,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河南、宁夏的成功经验,似可在中西部干旱地区、贫困山区推广。建议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类指导,加大投入,加快建设高产稳产农田。这应作为增加粮食产量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其次,要建立多元化的农业投入机制。国家应逐年增加财政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投入,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机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病险水库排险加固工作。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改进管理和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要运用税收、贴息等经济杠杆,鼓励各种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和农村,引导民间资本“反哺”农业。第三,要建立新的支农资金渠道。今后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分配使用,应实行“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方针,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土地出让金要纳入财政预算,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应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将15%以上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决定,并建议逐步提高用于“三农”的比例。

  (三)建立稳定长效的支农政策体系,提高种粮效益,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扶持粮食生产的长效政策和机制。今年,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已经见效,这是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有效措施。对这些政策措施,应进一步加以完善,增加覆盖面,并使其保持稳定,长期坚持下去。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免征收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要相应加大财政对基层转移支付的力度,重点是向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同时,大力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精简人员,防止新立名目收费,使农民的负担反弹。

  第二,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农民从种粮中得到了实惠,种粮积极性才能长期保持。除了要加大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外,还要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向粮农提供价格政策支持,使粮食价格与其他经济作物价格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价,减少粮农的市场风险,防止谷贱伤农。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还必须从源头上调控原材料、电力和运输环节的价格,既要加强市场监管,又要为生产农资的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引导、鼓励粮农实行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降低生产成本。第三,要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加大金融支农的力度。应总结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经验,继续扩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应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支农信贷资金渠道。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应调整职能,合理分工,扩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服务范围。金融支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体制上、机制上、政策上认真研究解决。

  第四,要加快科技兴农的步伐。按照“稳定公益性,放活经营性”的原则,开展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改革。应在土壤改良、品种培育、科学施肥、节水灌溉和防治污染等方面,加快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一些地方和农民要求对购置、使用农业机械提供财力支持和法律保障,也应引起重视。

  (四)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首先,要加快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清欠工作。从以人为本、维护稳定的高度出发,坚决清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定限期完成。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要率先清理,尽早把欠钱送还农民手中。对克扣、截留、挪用补偿安置费的,要坚决查处。建议国务院督促各级政府加大清欠力度,彻底纠正拖欠、克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行为,并切实防止出现新的拖欠。

  第二,要研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无论是公益性建设,还是经营性建设项目,都应研究合理提高补偿标准,特别要抓紧解决重点工程补偿偏低的问题,维护农民利益。第三,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这次检查中了解到,一些地区正在积极探索失地农民安置的新途径,例如采取留地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土地入股安置和生产资料置换安置等多种形式,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后顾之忧;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为其转向二、三产业创造就业条件。有关部门应认真总结这些经验,加以推广。

   (五)抓紧修订土地管理法

  现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制定的,1988年和1998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这部法律的实施,对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起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形势发展,特别是宪法修改以后,迫切需要再次修订土地管理法,使其更趋完善。

  这次检查中,各地对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概括起来主要有:要贯彻落实宪法修正案,明确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范围和程序;要按照控制征地规模、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严格征地审批制度和政府保护耕地、基本农田的法律责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失地农民;要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执法监管体系。修订土地管理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研究,尽快提出修订草案。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建议在今后几年要继续抓下去,坚持常抓不懈,努力抓出成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金融支农问题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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