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专家解读“紧急状态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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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8:12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6月25日电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修宪建议中,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成为公众关注的一个热点。年底即将审议的紧急状态法,是否适用港澳、是否涉及台湾问题、何种情形可被宣布为紧急状态、公民及在华外国人在紧急状态下的权益怎样,等等问题引发海内外诸多揣测。去年底,中国首部紧急状态法在清华公共管理学院立项,负责起草“专家建议稿”。香港《文汇报》报道,该报近日专访紧急状态法课题组领衔专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详细解读,破解谜团。
据该报报道,于安教授接受采访时透露,立此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起和平时期国家在非常状态下的法制,将国家应急制度现代化。清华公共管理学院,于去年底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担纲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并于今年4月完成“专家建议稿”。按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国务院法制办将认真考虑专家建议稿的建议,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国务院草案稿,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而4月底出炉的该法“专家建议稿”,在制度模式、法律有效期、立法内容三方面做出了一定创新。 “专家建议稿”有三大创新 谈及该法的特色,于安介绍,该建议稿率先提出了分类、分级、分期的制度模式,即国家机关行使应急权利应当以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等级和阶段相适应,合理使用国家应急权力和公共资源。 据介绍,该稿将公共危机事件分为五大类。一是破坏性自然灾害;二是严重的生物灾害,包括对人、动物、植物的各种灾害,对人主要是指传染病;三是灾难性技术事故,如火车相撞、民航事故、大范围能源供应停止等;四是严重的经济失常,包括金融信用危机和资源、能源、生活必需品严重短缺;五是重大社会冲突,如恐怖袭击、严重骚乱等。此外的公共危机情况,全国人大、国务院可通过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做出规定。 分级是指将公共危机划分为初级公共事件、中级公共事件、高级公共事件。国家只对具有极端危险性的高级公共事件按照紧急状态处理。于安说,因此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很少的。 分期是指根据公共危害的发展过程预警期、发生期、缓解期。目的是区分政府措施的强度和对公民权益的影响程度。于安指出,紧急状态法强调对人民权利充分保护,因此要根据公共危机的原因、结果、人民权利的类别确定国家措施。如救助性措施、保护性、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首次提出十年有效期概念 其次,紧急状态法专家建议稿首次提出法律十年有效期的概念,如被采纳将是我国第一部具有有效期的法律。于安说,提出十年有效期,意味经历两届政府,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可以考虑对法律进行全面更新。 他认为,凡是涉及到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都应规定有效期,法律到期后应当自动停止执行。实行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可以对相关立法定期进行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尽量减少政府措施对公民权利的不利影响。于安指出,中国立法有很大发展,目前需要的法律基本都具备了。同时,中国法律已经进入更新期。他并认为,中国的立法资源和能力可以承担十年更新法律的工作。 区别两类公共事件可借鉴 第三,该法将社会冲突和非人为灾害共同写入一部法律中。于安坦承,两类公共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不一样,对措施的需求也不一样。因此将两类危机写入一部法律立法重罚需要给予高度注意重大问题。一定要实行分类原则,以便能够使国家采取应急措施具有针对性。他注意到有的外国立法对此进行了区别,这是可取的和值得借鉴的。于安认为,突破这一难点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应急措施一定要与公共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范围、性质相适应。(钟雪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