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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须建立完善考核约束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8:26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杨波)针对外资参与中国金融界的不良资产处置、并且表现出十分活跃的倾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巴曙松、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屠沂枫日前表示,总体上应该给予鼓励,但对于如何有效地吸引外资参与到这一过程中来,目前尚须建立并完善不良资产处置考核约束机制。

  巴曙松和屠沂枫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的文章中认为,近年来,在中国资产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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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外资的参与发挥了引人注目的作用。目前,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大都采用了向外国投资者打包销售不良资产的模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向外国投资者出售不良资产。通过这种方式,往往一次就可以处置金额数以百亿元计、内含上千项资产的不良资产包。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例,从2001年11月到2004年1月,共向外国机构投资者出售不良资产367亿元,占该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总数的25.23%。

  专家认为,资产管理公司之所以积极吸引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主要是为了追求外资处置中可能带来的现金流。但是,对于外资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如何找到一个良好的指标,来衡量外资的处置效率是否较高、资产公司卖给外资的价格是否恰当?资产处置的回收率究竟应当以多高为宜?如果不能很好地回答这些问题,对于外资参与处置不良资产的效果的客观评估就无从谈起。

  专家指出,从目前趋势看,在参与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外国投资者对于能源电力、有色金属、交通运输、水处理及基础设施等具有特殊战略前景的行业表现出较高的兴趣,其在很大程度上是希望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原来可能存在管制的业务领域。而资产管理公司在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和定价时,主要是依照贷款五级分类原则制定的重置成本法,其结果与外资的评估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下一阶段对外资乃至整个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适当的考核约束时,应当合理选定考核目标,适当选择参考指标,同时酌情改进资产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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