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出身边的昏官贪官 宁波市检察机关举报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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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8:47 现代金报 | |||||||||
检察机关启动“举报宣传周” 昨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就全国检察机关一年一度的“举报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市新闻媒体传达了“依靠群众,反腐倡廉”这样一个主题,并公布了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的举报电话、详细地址和网上举报网址。
-相关背景 高检严查五类职务犯罪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今年5月到明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在全国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查办的重点对准5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虐待被监管人案件。 昨天,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印副检察长就宁波市贯彻部署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向新闻媒体作了介绍,其中重要一条就是积极受理群众举报信息。' 举报要有事实依据 宁波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举报中心”,由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机关、团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以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国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举报。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受理举报范围: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并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住址和犯罪事实。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保护举报人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人民检察院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检察机关受理和查办举报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检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署名举报人可获奖励 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照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宁波市检察机关为激发人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决定对2003年以来已作出判决的6件贪污贿赂案件的署名举报人进行奖励,金额共计16000元。 宁波市检察机关希望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大胆举报各类职务犯罪,仗义执言,直抒己见,密切配合检察机关把惩处职务犯罪的运动深入持续地开展下去。(陈志红 曾祥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