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可“上市” 7月15日起可有偿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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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9:01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赵晖)昨从市房管局获悉,我市公有住房承租权从7月15日起将可有偿转让,相应的《无锡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已出台。 根据《暂行规定》,公有住房承租权是指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参照执行。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是指: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通过获得经济补偿将自己承租的公房承租权按规定程序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暂行规定》明确,受让公有住房承
公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后,房屋产权性质不变,仍由房管部门管理。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的受让人,应与房管部门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按月交付公房租金。受让的公房承租权,不计入受让人实物分房面积,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参加房改购房。 据介绍,公房承租权转让时,原承租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成交价格20%的公房承租权转让收益金,作为直管公房重置基金。转让前,当事人要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与该承租权有共同利益关系人签字同意的转让书面申请,经公证部门公证,并如实申报转让价格,填写市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审批表》。此外,当公房承租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时,公房所有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转让的公房承租权两户并租(住)的,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户或同户其他使用人有优先受让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