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企签订职业安全卫生集体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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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9:4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李刚殷)“从7月1日起,生产员工作业时间采用年综合工时制,年工作时间2460小时,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禁止连续作业超10小时;熔炼、锯切、重体力工种不使用20周岁以下操作工;熔炼岗位改棉口罩为防尘口罩……”当浙江诸暨海亮集团的职工代表上台宣读完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海亮集团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集体合同》后,在场的职工报以热烈的掌声。
6月23日,全国第一个经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平等协商产生的首份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在民营企业浙江诸暨海亮集团签订,从而拉开了浙江省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试点的序幕。 和全国各地的情况一样,浙江省的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其原因是量大面广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不能很好确立,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能很好地落实,基础工作十分薄弱。 为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的有效途径,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机制,省总工会在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成功经验,把三方协商机制原则这一国际上通用的维权机制引入非公有制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以此形成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氛围。这一做法将在诸暨海亮等8家非公有制企业试点的基础上在全省推广。 职业安全卫生集体合同以《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成立由职工(工会)、企业行政(业主)双方组成的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联合委员会,经双方授权,就需要企业整改的,或需要通过技术改造、建章立制等办法解决的职业安全卫生重大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联合委员会对整改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