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法规出台:未签补偿协议不得强拆民居(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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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10:14 燕赵晚报 | |||||||||||||
为防止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野蛮拆迁行为,《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除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拆除房屋是平房的,如果拆除后会影响到邻居的安全或正常生活,在被拆除房屋的邻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前,该平房不得拆除;被拆除房屋是楼房的,在楼内被迁居民没有全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前,拆迁人和拆除施工企业不得拆除被迁房屋的外门窗,不得断水、断电、断气、断路等,不得破坏楼房的附属设施和整体结构,影响被迁居民正常生活。 该规定中提出,对拆除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中的扬尘污染及安全工作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防治扬尘污染责任状》,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围场作业、洒水等必要措施,保证二次扬尘达到环保和市容环卫要求的等级标准,遇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等不适宜拆除作业的情况时,应停止拆除作业。拆除工程完工后,应达到市容环卫要求标准。拉运被拆除房屋渣土的车辆要用篷布遮好,防止造成对沿途的污染。 规定中,还提高了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标准。今后,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 如果建设或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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