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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施党内监督条例监督制度若干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10:26 北京日报

  对市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如何接受监督和如何履行监督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本报讯昨天上午,市委正式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监督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制度是对党内监督条例中十项监督制度的具体化,包括“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等七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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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去年年底颁布党内监督条例以来,市委高度重视,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等部门经过三个多月的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出台了此项《规定》。制定这七项监督制度,目的就是要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具体制度要求,总结党内监督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联系首都实际,创新、完善党内监督的方式方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使责任追究有依据可循,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

  《规定》对市级领导班子及成员如何接受监督,如何履行监督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规定中,明确了哪些是需要提交市委全委会、常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会议讨论决定的程序,会议表决的方式等内容;在民主生活会的规定中,对民主生活会召开的程序作出明确要求;在信访处理方面,《规定》基本上延续了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原则和处理程序,同时重点突出了信访工作中党委、纪委所承担的党内监督检查的职责,把信访工作同党内监督制度紧密结合起来。

  《规定》在谈话与诫勉方面有新的举措。今后,对经过谈话仍无改进的党员领导干部无需再进行谈话,直接给予诫勉的组织处理措施,并对其适用程序作出严格限制,这是北京市的一项创新。这一变化不仅增强了谈话的实际效果,也提高了监督力度。此外,《规定》在制定过程中,注意吸收党内监督与纪律处分条例的衔接,使责任追究做到有依据可循。

  (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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