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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啤酒厂广告涉嫌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10:59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见习记者刘晓昕)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昨日,金陵啤酒厂在南京两家平面媒体登载了一则“活力‘金陵’,吉祥‘金麟’”的彩色广告,并在广告语中出现了金陵干啤酒等产品标识,并用对联的形式打出“金麟岂是池中物,一遇风云便化龙”的字样。

  十运会筹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金陵啤酒厂在发布该广告前,并没有取得十运会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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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同意。而这一广告明显是商业广告,从用途上来说,已经构成了对十运会有关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的使用的侵权。他们将保留追溯的权利。

  金陵啤酒厂商业总监成蔚在接受记者采访说,由于十运会的吉祥物“金麟”与“金陵”谐音,所以才会想到用这样的方式把二者结合起来,也是“为了表示对十运会吉祥物揭晓的祝贺”。成蔚还表示,此前他们还设计过一个带有吉祥物头像的图标(后被否定),昨天发布的是他们在设计时做的第二稿,且在发布前曾咨询过律师,确认“不会对十运会造成侵权”的情况下才在媒体上发布的。他表示,他们曾经和十运会筹委会有过接洽,对啤酒类的赞助招商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合作意向,近日金陵啤酒将会推出新产品,并在瓶身商标设计上添上“麒麟”的元素。

  十运会筹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广告在十运会特殊标志的使用权限上是“打了个擦边球”,事实上,类似的“擦边球”已经出现过。今年4月,大行宫地区就出现过一块和十运会相关的广告牌,但是广告牌上出现的如可口可乐、天与地、小天鹅、美津浓(MIZUNO)、有有俱乐部等知名品牌,并不是十运会的合作伙伴或赞助商。南京正鸿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郑立宪告诉记者,如果企业在未取得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十运会的标志,如会徽、吉祥物等,就构成了侵权;反之,则无法界定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而金陵啤酒厂的广告情况比较特殊,只是使用了”金麟“的字样,并没有出现吉祥物的形象,这种“擦边球”在法律上很难界定。

  (编辑 小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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