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营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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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15:1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企业自用办公楼等用地能否协议出让问题,成了不少企业关心的话题,近日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新规定,企业自用办公楼、实验室、科技产品展示厅等用地,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 据介绍,企业自用办公楼等用地协议出让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在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时,要按照用地定额标准严格核定用地规模,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市、县政府批准公布的同
为规范此类项目的土地使用和管理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规定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必须在用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从以下方面对其土地使用条件进行限定:一、此类项目协议出让的土地仅限于企业自用,企业不得擅自将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途;二、企业确需对外经营或转移产权的,应事先报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并与出让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同类用途的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价格,委托有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三、企业注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其土地使用权由市、县政府按原价予以收回,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其残值予以补偿。 本报记者 林银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