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偷偷埋尸 霸州两名民警被判重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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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1:53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小山蔡艳荣)备受社会关注的霸州市康仙庄派出所民警刘志庚、苑景武,联防队员许忠杰、于俊伟、徐文涛等5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昨日在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合议庭经过4个多小时的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刘志庚等5名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刘志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苑景武和许忠杰被判处无期徒
法sz庭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15日,刘志庚、苑景武、许忠杰、于俊伟、徐文涛5人在派出所值班,刘志庚带班。当晚9时31分,霸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康仙庄乡高家坟桥头回民饭店有一男子把一妇女推倒,遂指令康仙庄派出所立即出警。接出警通知后,徐文涛在派出所留守,刘志庚、苑景武、许忠杰、于俊伟驾车赶到现场,将该男子带回康仙庄派出所。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刘志庚等5人将其关押在派出所进行盘问。该男子拒不回答提问,许忠杰先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刘志庚打其嘴巴,苑景武、于俊伟、徐文涛对其拳打脚踢。随后,刘志庚等5人轮番用火筷子、鞋底、笤帚把、墩布把对该男子进行殴打。该男子仍不回答问题,刘志庚等5人又先后用旧式手摇电话对其进行电击。 第二天早晨7时许,徐文涛发现这名男子死亡后告知刘志庚等人。为逃避法律追究,5人先将尸体藏于床下,后将尸体转移到一施工工地掩埋,并订立攻守同盟。此案因徐文涛犯其他罪行在服刑期间揭发而告破。刘志庚于今年5月17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庚、苑景武、许忠杰、于俊伟、徐文涛执行职务期间,在未履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拘禁被害人,属非法拘禁行为,且在非法拘禁期间,使用殴打和电击等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此后果,刘志庚应承担主要责任,应依法从重处罚。由于刘志庚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文涛在接受劳动改造服刑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使该案得以侦破,属自首,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对其犯罪予以减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