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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未折抵刑期 检察官监督纠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2:0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因同一犯罪事实被两次逮捕,但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将第一次执行逮捕的有关法律文书附卷,致使法院在量刑时未能将前次的羁押时间折抵刑期,使该罪犯被多量刑5个月零5天。日前,在阜阳市颍泉区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这起量刑错误的案件得到及时纠正。

  罪犯刘东生因涉嫌绑架罪于1999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999年11月11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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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被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日刘被释放。在此阶段,刘东生被羁押5个月零5天。2003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就同一犯罪事实以刘东生涉嫌敲诈勒索罪再次对其执行逮捕,但在向颍泉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时却未将刘东生第一次被羁押的法律文书随卷移送。颍泉区法院以刘东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执行刑期从2003年12月26日至2004年12月25日,今年5月17日,颍泉区检察院接到刘东生家属对刘东生的1999年羁押期限未折抵刑期的申诉材料。该院监所部门查明申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后,随即建议法院对此案再审,纠正错误计算的刑期。颍泉区法院于6月15日启动再审程序,判决对刘东生的执行刑期至2004年7月20日止。

  (赵素琴 崔家超)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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