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调低醉酒驾车标准中酒精含量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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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2:15 东方网 | ||||||||||
东方网6月26日消息:自今日起,只要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被视为醉酒驾车,将被处以罚款2000元、扣12分、吊销驾照3至6个月、拘留15日的处罚。这是北京市交管局昨日出台的新规定。 据了解,新标准执行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国家标准。依据该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
新标准规定,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将首先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以判定肇事原因是否与酒后驾车有关。以下四种情况可采取抽取血液的方法检验酒精含量:1、死亡事故;2、不能或拒绝进行呼气酒精检测;3、当场否认呼气酒精检测结果;4、伤人事故呼气检出酒精。抽取静脉血液将由医务人员进行,血样送交管部门事故处检验。 对于醉酒驾车,北京此前一直执行今年5月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值与检验》北京市地方标准,该标准首次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作出了明确界定: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为醉酒驾车;低于100毫克,为酒后驾车。“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0毫克”,相当于喝了三两左右白酒或三瓶啤酒。与“超过100毫克即为醉酒驾车”的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对醉酒的认定标准调低了20毫克,等于更为严厉地限定了醉酒驾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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