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蒙蔽买“旧村改造房”要求退房正当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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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3:04 济南时报 | |||||||||
时报6月25日讯(记者王进)今天,不少市民打电话反映,了解到手续不全的“旧村改造房”内幕后去找开发方,但是对方不是推脱就是威胁,拒绝退房或赔偿损失。对此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东亮表示,对受到开发方蒙蔽的购房人来说,要求退房是完全正当合理的,开发方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购房人可以集体向开发方协商,如果没有结果或者被拒绝,就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
热线热点问题解答: 读者:我买了一套“旧村改造房”,当时在合同中写明1年办房产证,如果延期开发方按天赔偿损失。现在2年过去了,还是没拿到房产证,能不能按照原先合同的约定赔偿? 马东亮:如果对方没有预售证则当时签署的合同无效,但是这并不代表不能索赔损失,消费者可以申请开发方赔偿因为没有按期拿到房产证造成的直接损失。 明天,接听本报“旧村改造法律咨询团”热线的是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杰,他毕业于山东大学,代理过不少有影响的案件,擅长民商事法律事务及房地产、经济合同法律事务,是几家企业的法律顾问。陈杰律师将于6月26日15:00-16:00到本报接听热线,电话为2886092,请读者在上述时间段内拨打电话咨询。如打不进,可继续关注本报报道,择日再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