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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销售药品须持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7:44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李涛 通讯员 苏食药)我省将严格规范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的行为。记者近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为确保旅行和外出群众的用药安全,各级药监部门将加强对在上述公共场所销售药品的监督管理,严禁无证销售药品行为。

  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常会有销售滋补药品、晕车药、感冒药、六神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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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丹等外出和旅行常备药品的摊点。这些销售点绝大多数并不具备药品经营、储存和管理的基本条件,不少是无证经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说,《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在这些公共场所销售药品,必须具备药品经营的条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除经营药食同源以及当地习用滋补中药材的以外,相关药品经营者应向当地市级药监部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条件的,药监部门将依照法定程序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未提出申请,无证销售药品或无药学技术人员销售处方药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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