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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处处便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7:50 潇湘晨报

  便民是《行政许可法》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该法的很多规定,将让老百姓在行政许可申请、办理中享受到更多的便利。审批期限、通过电子邮件申请、政务超市、“一个窗口”对外、一次告知……这些大家不曾熟悉的新名词,源自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这些词汇,都是便民的具体举措。

  行政审批期限一般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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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审批结果到底什么时候才下来啊?”对于等着审批结果的人来说,常常会这样发问。《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期限等进行了规定。

  法律原文:

  第42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6条: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43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44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书面申请可发电子邮件

  在以前的审批中,申请者常需要跑多个部门、往返多次,可谓“跑断腿,磨破嘴”。

  《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不必亲自到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提出。

  法律原文:

  第2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审批只用跑“一个窗口”

  提起以前的审批,不少人都用了这样一个词:跑来跑去。即使在同一个行政机关中,也要在不同科室间跑来跑去,办事非常不便。《行政许可法》设定了“一个窗口”对外的制度,有关事项只用跑“一个窗口”。

  法律原文:

  第26条: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申请材料不全一次告知

  谢女士毕业于某大学,为了落户长沙,谢女士光是办理户口迁出,就在两地之间来回7次。因为户籍警每一次都能挑出她申报材料的毛病,而告诉她缺什么材料像“挤牙膏”,一次“挤”一点。

  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还不在少数。《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不能当场告知的,也应在5日内告知。

  法律原文:

  第32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百姓可知不审批的理由

  “我的申请为什么没有得到批准呢?”申请人常常有这样的疑问。因为行政机关没有批准申请往往不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必须说明理由。

  法律原文:

  第38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公众有知情权

  某块地批给谁了?一个上市的药品是否经过批准?这些审批决定往往不公开或不透明,给权钱交易制造了机会。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义务。这个义务是指,行政机关不但要将其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开,而且必须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的查阅权,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阻挠公众行使查阅权。

  法律原文:

  第5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36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40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违法实施造成损失要赔偿

  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否则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必须补偿。

  法律原文:

  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76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本报记者 洪克非 储文静 实习生 童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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