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建议审查地方规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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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7:50 潇湘晨报 | |||||||||
作为我省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近日已经由省长周伯华签署省政府令,并将于7月1日起与《行政许可法》同步施行。我省公民如果认为省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规章,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可以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如果该文件经审查确实有问题,将可能会被变更或者撤销。
规章备案须经五项审查 《审查办法》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就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是否适当,下级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同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是否违背法定制定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 问题文件可能被撤销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超越权限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当或者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冲突的,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由政府法制机构决定变更或者撤销。 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负责审查的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公民可建议审查规章 根据《审查办法》,如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矛盾的,可以向受理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受理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审查建议后,将予以审查。经审查确有问题的,按照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审查和处理结果。 同时,《审查办法》规定,一旦发现问题,首先由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发现问题不自行纠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本报记者 储文静 实习生 童 沛 相关专题:行政许可法7月1日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