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成为中国弱势群体维权的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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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8:47 新华网 | |||||||||
新华网武汉6月26日电(记者熊金超)“我的房子被征用了,没有得到补偿费,你们能帮我吗?”今年6月中旬,洪山区和平乡团结村70岁的度宏儒老人,求助于刚刚成立的武汉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很快得到了这个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团的法律援助。 作为中国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正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发展。法律援助是国家通过设立专门机构,给那些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和
武汉是中国最早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城市。1992年5月,武汉大学的法学专家、专职律师和在校大学生自发组建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率先举起了“保护弱者、伸张正义”的大旗,成立了中国第一个专门给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的义务服务机构。两年后,中国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并在北京、广州、上海、郑州、武汉、南京、青岛等一些大中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 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此后,全国20多所高校依照武汉大学模式,成立了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1996年12月和1997年5月,担负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经费筹措重任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相继宣告成立。随后,司法部一系列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文件。北京、广东、山东、上海等地纷纷出台有关法律援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组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培训专职法律援助人员。一些地方明文规定,每个律师每年必须完成一件法律援助事务;各地各级法院也相继出台了为有理但又生活拮据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援助措施。从自发组织机构到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中国法律援助工作逐步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资料显示,到2003年6月,全国已建法律援助机构2642个,县区级地方已成立2139个,省级地方已全部建立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85%的地市级地方和70%的县区级地方也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已突破1万名。 2003年底,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这一工作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广泛重视,中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进入了加快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 2003年底,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0个大中城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在石家庄市签订了《法律援助协作协议》。据悉,这项协议对各协作城市之间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异地法律援助案件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异地务工人员工资的追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