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决市民“如厕难”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急人所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08:56 汉网 | |||||||||
公共场所“如厕难”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首次从立法上对这一问题给予关注。 条例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草案还明确,各类公共场所、商品交易市场、饮食摊点、建筑工地以及船舶、码头等,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及其配套的公共环卫设施。对于未按规定和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于未按规定和标准设置其他环卫设施的,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还“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公共厕所的建设和改造,提倡建设环保型公厕。鼓励宾馆、餐饮、商场等场所的公共厕所向社会开放。” 为解决市容环卫设施建设滞后问题,条例草案对环卫作业市场化作出规定。对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社会化给予法律上的支持。明确规定:鼓励具备相应资金、技术、人员、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条例草案总计51条,其中涉及处罚条款20处。据此,屡禁不止的违规占道经营、乱涂乱贴“牛皮癣”、满街散发“小广告”、运输车辆渣土漏撒、残缺户外招牌等众多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都将被依法处罚。(记者宋兰兰实习生许鹏)(来源:长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