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金存入指定银行 确保及时补偿安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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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10:24 燕赵晚报 | |||||||||
本报讯 从即日起,拆迁人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要被拆迁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市建设局新近出台的《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要求,凡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施监管。拆迁人应按照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资金数额,将拆迁安置补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过渡费、产权调换房建设所需费用,其数额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管理部门要对补偿安置资金进行认真监管。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按应安置补偿资金的100%进行监控。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选择在建房屋的,应对房屋建设资金监控,最少不低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60%;直接购买房屋进行调换的,以购买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折算总价,按应安置补偿资金的100%进行监管。 该规定强调,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拆迁人、接受存款的银行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订立三方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完毕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向银行发出解除监控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