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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09条应予修改和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10:3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立即释放。在实践中,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后,被害人或公诉机关可能会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申诉或抗诉,而在二审审理期内却时常出现被告人拒不到庭或潜逃的情况,特别是一些经济犯罪,致使二审刑事诉讼无法进行,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一审宣判无罪后不宜立即释放被告人,《刑诉法》209条应予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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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法理角度讲,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必须发生法律后才能执行,这是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刑诉法》第208条亦有明确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在宣判后,还有上诉或抗诉期限,并非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二、从实践来看,被告人也不宜在审判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后立即释放。理由有二:一是除了以上所提被告人潜逃导致二审无法进行外,即使被告人到庭,若二审判决另期宣判,那么在开庭后判决送达前,被告人畏罪或获知自己被判决有罪处以刑罚后潜逃,造成二审判决无法送达。二是如果被告人在二审程序进行时,出现不到庭或判决送达前逃跑的情形,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维护,附带民事诉讼也得不到实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一审判决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为确保二审的正常进行,不宜当庭释放。但被告人在宣判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后,继续关押可能又会导致超期羁押,笔者认为可以变更为取保和监视居住。因此,建议将刑诉法第209条修改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自宣判之日起立即变更强制措施,待判决生效后,按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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