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情况可获赔偿 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行规出台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11:38 胶东在线 | |||||||||
胶东在线消息 《山东省皮革制品清洗保养服务规范(试行)》7月1日起施行。从此,在我省从事皮革制品清洗保养的经营者有了标准和“章法”,消费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 《规范》对清洗保养人员的条件、清洗保养经营者的经营条件、清洗保养服务规程、皮革制品清洗保养质量纠纷的判定和处置、清洗保养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规范》规定以下6种情况,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1、在承接送洗的皮革制品时,由于经营者检查不仔细,鉴别不准确,记录不明确,发生质量纠纷,清洗保养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2、凡属物品本身原因造成的,如油漆、血污、油笔迹、墨水、划伤、破口等,洗后改善不明显,清洗保养经营者应在取物凭证上注明,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3、凡属物品本身存在的缺陷,如可能出现缩水、变形、色差及串色等隐患的,清洗保养经营者事前应主动如实地向顾客解释清楚,并在取物凭证上注明,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4、穿着长久的皮革服装,在衣领、衣袖、裤脚、裆部及臀部等部位呈磨损而未破状态,经清洗保养后可能造成破裂的,清洗保养经营者应事前向顾客说明,并在取物凭证上注明,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5、若皮革制品清洗保养前未有掉色、脱浆、裂面等现象,而清洗保养后出现以上现象的,应属清洗保养不当所致(以取物凭证上物品状态记录为准),由清洗保养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6、如因清洗保养不当造成无法穿用的,或由于其清洗保养经营者保管不当,造成物品丢失的,可按规定给予补偿。(记者 李京兰)责任编辑:王大鹏来源:今晨6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