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被撤开发区管理有新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11:53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我省被撤销的开发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项目用地,应退还被征用单位。昨日,就被撤销开发区用地管理,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 据悉,6月3日,我省共有192个各级开发区,因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而被撤销。 被撤销的开发区包括省级开发区17个、省政府所属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通知指出,在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撤销开发区,是指撤销其开发区的名称、管理机构和规划面积,并不是指撤销原来的用地批准文件。 通知强调,已撤销开发区的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应纳入正常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统一管理;原开发区范围内,已依法转征用的土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依法继续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原开发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项目用地,应退还被征用单位。 通知要求,对于已经依法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用地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用地范围、用途和建设期限继续进行正常建设,防止出现土地闲置。 本报记者 林银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