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审计风暴”威力还可更猛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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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16:2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周士君 国家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一年一度的审计报告,就如同一枚定时引爆的炸弹,不仅能适时引爆一些大案要案,而且也使由审计监督掀起的“审计风暴”在逐年升级。今年的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问题,更是令人触目而惊心:从长江堤防再现“豆腐渣”工程,到体育总局滥用奥委会1.31亿元资金,再到国家电力公司领导班子决策失误导致损失或潜在损
首先,每年一度的审计工作报告,为什么各地审计机关的“报告”却很少有在当地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假若各地审计机关报送给人大部门的年度报告都能像审计署的报告一样,直击违纪问题的核心和痛处,如此“上下联动”的审计监督网络,岂能不威力更大?之所以没有形成这样的监督规模和监督效应,只怪罪地方审计机关“偷懒耍滑”,恐怕是不实际的。因为根据现行审计法的规定,各地审计机关报送给人大的“审计报告”,是必须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同意的,经过政府的此番“过滤”,那些有震撼力的情节也就大都被抹杀殆尽了。这也是各地审计机关手中的小“炸弹”迟迟不能引爆的原因所在。 其次,从一年一度的审计报告所列问题来看,几乎都有“时效性”差的通病,原因是向人大提供的审计报告,往往是一个事后汇总的综合性报告,其中所列问题并非适时揭示出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暴露缺乏“适时性”,所以当其出现在人大的监督视野之中时,往往已事过境迁,甚至是“人去楼空”,故而即便有了人大部门的督查,也很难及时查处并挽回相应的经济损失。要消除这种痼疾,就需要在改进现有审计体制上做些文章,即不能再拘泥于这样一年一度的“审计报告”的形式,而是审计机关在日常审计中,一遇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就应及时向人大通报,并提请司法机构提前介入,以把对重大问题的监督由“一般过去时”改作“现在进行时”。 再者,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示制度”或公示权。如果公示的主动权不在审计机关手中,那么,审计机关虽有此意,政府领导却并无此心,最终也只能是剃头的扁担一头热,“审计结果公示制度”也就迟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威力了。 所以假若上述一些影响“审计炸弹”发挥更大威力的因素能逐一消除,“审计炸弹”对各类经济犯罪的威慑力,完全还可以呈几何级数进一步增长的。(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