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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偷我东西,我逼你卖淫 巫海燕等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6日21:00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6月26日电(陈福莲、杨晓宁)只因钱物被盗,失主竟施奇招报复,不仅非法拘禁小偷,还强迫其卖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院日前以非法拘禁罪和强迫卖淫罪,判处巫海燕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肖火长有期徒刑1年6个月。巫海燕因李某曾经盗走她的小灵通和现金112元,雇请肖火长去抓她。2003年7月8日,肖火长找到李某后,将其挟持至巫海燕的住处,进行殴打,并向她勒索2000元赔偿金。因李某没钱,二人遂挟持她到男友邓某住处,将邓住处内的CD机等物搬走作为抵押,肖火长还拿走李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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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项链一条。

  当晚7时许,巫海燕、肖火长伙同他人将李某带到一发廊内,采用殴打、威胁手段,强迫年仅16岁的李某在发廊内卖淫。第二天,巫海燕又打电话给李某的男友,叫他筹款2000元赎人,当晚第二次将李某带到同一发廊,对她进行性侮辱。

  在被非法拘禁的第三天,李某乘巫海燕熟睡时成功逃脱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天,巫海燕、肖火长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巫海燕、肖火长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具有殴打等从重情节;巫海燕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鉴于巫海燕、肖火长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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