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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寻求企业合法死亡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09: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6月21日,数易其稿的《破产法》草案终于得以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现行的《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修订通过、198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的。由于其计划经济色彩浓重,且仅适用于国有企业,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意识到了破产法修改的必要性,成立了一个破产法调研小组,专司修法事宜。至今,已修法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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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法通则》中,企业被称为“法人”。既称为人,便有着法定意义上的生与死。《公司法》通过设定出资比例、组织架构等规范“法人”之“生”,《破产法》则需通过债务审查、破产清算等规范“法人”之“死”,维护债权人利益。从此意义上讲,《破产法》长期缺位是中国市场经济建设中重大的缺陷。《破产法》数度被搁置与国企直接相关。原因很简单,按照市场经济国家成型的经验,《破产法》体现着债权人平等保护的原则,而中国的国情是长期政府统管、按照计划经济模式“出生”的国有企业,在全面转轨市场经济之后其最沉重的负担,来自于长期低工资又缺乏社会保障的职工。为了偿付这种欠债,国家对国有企业破产采取与一般企业不同的“政策性破产”,也就是把全部破产财产特别是破产企业的抵押财产首先用来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而这往往导致债权人的利益难以保证。

  据了解,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银行方面围绕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破产清偿顺序中职工优先权等问题的争执,一直持续到《破产法》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最后一刻。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6月21日对草案所作的说明来看,前者的主张加上中国的特殊国情占了上风,劳动债权,即企业所欠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被作为第一顺序清偿;此外劳动债权无须申报即可生效、企业的职工和工会可以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委员会中必须有一名劳动债权代表等规定,体现了草案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

  目前,《破产法》草案尚属人大常委会“一读”即第一次审议阶段,而一般法律的正式通过需要过“三读”的关,所以,这部目前被法学界认为比较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草案,在未来的审议中还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人们尚需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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