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出台《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基金会名称不能乱叫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7日09:52 生活报 | |||||||||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近日签发第26号部长令,公布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根据《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